小木作—

—— 小木作制度 ——

小木作業由小木工職司,〈小木作制度〉記載於《營造法式》卷六至卷十一,係指在非大木作範疇,主建築結構外的構件,如員光、神龕、門、窗櫺、欄杆、櫥、地板、天花(頂棚)、藻井、花罩、屏風、供桌、眠床、茶几、太師椅、家具、匾額、楹聯、龕櫥、籬牆、井亭…等。

小木工如同大木工,也必須具備〈雕作〉工藝技法,配合大木工共同完成大木司阜頭交代的工作。傳統建築以大木或小木工藝製作構件,再施以〈雕作〉工藝之技法,業界俗稱「刻花」或「鑿花」,而此工藝名稱即是源自〈雕作〉四技,「剔地窪葉華」、「起突卷草華」、「雕插寫生華」及「混作」,「刻」的技藝即是「剔地」,「鑿」的技藝即是「雕插」,「華」為花的古字,而混作即是〈雕作〉工藝的最高技藝。